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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拉伦茨也说:传统民法所规定的权利能力是一种形式上的概念,它不考虑人的年龄和能力而适用于每一个人,由此产生了人的形式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M].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20. [2][英]大卫·休谟.休谟政治论文选[M].张若衡,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59. [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M].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7. [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1. [5]杨春福.论法治秩序[J].法学评论,2011,(6). [6][美]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M].沈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3-75. [7][美]孙斯坦.设计民主: 论宪法的作用[M].金朝武,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 . [8][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9-11. [9][美]詹姆斯·克里斯.社会控制[M].纳雪沙,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13. [10]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1][法]福柯.必须保卫社会[M].钱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229. [12][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 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M].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2. [13][美]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M].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68-69. [14]Gill Graeme. The Natur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M].Lond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2003:32. [15][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M].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55. [16][美]罗伯特·C·克里斯.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4. [17]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4-153. [1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 进入专题: 法治秩序 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能力 依法治国 。正如福山所言,和平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服从法律,不是因为做了理性的利弊计算,恐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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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以法律人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助推中国法治秩序的成长与发育。而基础性权力则是指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领土范围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是通过社会获得的权力[13]。最后,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昭示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虽然道路、统一货币和交通通讯等基础硬件对国家基础性权力的拓展和扩张具有重要意义,而人民是否愿意跟国家主动合作这种基础权力软件同样非常重要,国家基础性权力的大小与国家治理所具有的合法性水平的高低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力量, 依法治理公共事务是法治社会的主导性价值,法律的施行依赖于司法机构的存在,它们对于保障个体权利、解决社会纷争、维系社会秩序具有着重要而积极的价值。

人们在信念和意识形态上对国家权力的支持不但可以促进国家对社会的渗透, 增强国家的资源汲取和社会动员能力,而且能够帮助国家在政策推行层面上更容易地获得其他社会团体的配合。同时,中国的国家建设与法治建设一开始就紧密结合在一起,国家在现代法律运动和法治事业中长期居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现代法律制度不但仰赖国家力量来建立,而且本身就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一部分。可新加坡法治精神究竟是什么?从笔者的上述解释中,可以明显地发现:确有所谓新加坡法治精神的存在,但这种精神不是坐而论道式的空言和虚蹈,而是依照某种具有正当性的治国理念而坚定地践行和实干。

[⑥] 因为李光耀先生坚持人性本恶的认定,所以就必然在治国上形成倚重法律的观念,从而设身处地地挖掘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诸多特定功能,进而主张在新加坡要严刑峻法、以刑去刑[⑦]。[14]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30页。在笔者看来,如果暂且不考虑民众压力、制度规制等外部性因素,那么,规定权力运行方向和运行方式的重要力量无疑是权力持有者的品行和操守。在法律信念和权责平衡支配下的法律技术是新加坡法治精神的细节化存在,其本身具有严密且严苛的特点。

[⑨] 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22页。[36]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106—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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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直观分析,或可认为新加坡的法治精神大致包括法律或法治观念和严密且严格的法律制度两项。四、停放马车、手推车、脚踏车、三轮车或其他车辆于公用道路,致生公众得通行之骑楼妨碍或不便者。基于对人性恶的认定、对生命经历的反思和体悟、对现实制度导向和相应政治美德的坚守,新加坡精英形成了特定的法律信念。在这一点上,李光耀先生对个人生命经历的反思和体悟恰恰超出了个人私利的狭小天地,而是成为了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和观念资源。

可如果精英缺少了道德操守,那么所谓的精英还是精英吗?而如果权力集中在伪精英手中,这样的权力行使会造成怎样的恶果? 关于新加坡精英对现实制度的重视,郑永年教授做出了这样的解释:一般人们把功劳归于李光耀一个人。依照陈新民教授之书,三种法律实施机制需要提及。在解释过程中,尽管有些学者也对新加坡法治的价值基础进行了相应的挖掘,但这种挖掘也往往停留在与西方法治文化的比较层面,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关联上。相对于民而言,对官的行为规制更重要。

新加坡的权力集中并不是为个人,也不是为党派,而是为整个国家服务的。例如: 1986年11月4日,国家发展部部长郑章远(Teh Cheang Wan)被指控,在1981年与1982年中两度接受营建商的贿赂新币100万元(约合411.4万人民币——引者注),让国有地由私人公司来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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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制度导向和注重品行操守的精英观,既使新加坡建立了以精英为主体的现实化、可操作和技术性的法律运作模式,又使掌握着巨大权力的精英能够对权力和责任关系持有一种平衡性或对等性认知,从而真正遵守法律规则,使权力在制度内运行,并使权力保有公共性的品格。所以,陈新民教授才会延伸性地指出:由新加坡对于公务员纪律的完整体系,证明了一个法治国家应善用法律制度,辅以执政者以身作则的道德操守,就可以建设成一个干净、清廉及有最高效率的现代化国家。

对于新加坡执政党及政府同人民之间的这种关系,陈新民教授认为:新加坡的执政党便是与选民,以履行政见的方式,完成交易。没有这段经历,我就不可能了解政府的作用,也无法了解权力是进行彻底改革的工具。李光耀虽然平抑了社会的风风雨雨之猜测,但是李光耀更要完全切除这种后果,便决定将获得优惠的利润,以当时最高的市价折合为一百万元新币(约合70万美金)交还给政府。对于启动新加坡法治建设的重要人物——李光耀(也适用于其继任者)来说,其对法律的信念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对人性本恶的认定(而非假定)。权责平衡的实质就是某个主体掌握多大的权力就要担负多大的责任,所以,权责平衡原则也是一种公平理念的体现。其三,现实制度导向和注重品行操守的精英观。

  五、简短结语:应该向新加坡法治学习什么? 客观而论,严密的法网和法网的严厉施行,给新加坡带来了有序的社会、负责的公务员系统及整个国家的良好风貌。观察新加坡,不能光看大的方面,还要看一些细小的制度。

[18] 郑永年:《中国改革三步走》,第211页。将庶民和精英一并置入法网之中,实际上就是权责平衡原则的体现。

即使是很多人目之为严苛的法律,其执行也非冷酷无情。[39] 参见陈新民:《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第96—102页。

秘诀之二是力行法治,铁腕反腐,增强人民的信任。李光耀立刻要求反贪局依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国会讨论。由于新加坡精英具有良好的以身作则的制度操守和政治美德,因而这样的事例就可能不胜枚举。[21] 秦晖:《共同的底线》,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276页 [22] 秦晖:《共同的底线》,第277页。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恐于学术功底的浅薄,也因为笔者并没有对新加坡的法治状况进行过实地考察[51],所以,非常担心自己的这种概括是否能够相对准确地揭示出新加坡法治精神的内核。从形成新加坡精英法律观念的三个主要源泉来看,他们的法律信念并不是因某种高远的政治理想或形而上学的思辨所生成,而是来自于对人性的现实冷峻的洞察,从而就形成了新加坡法治特有的法律信念:对人性之恶的认定,既会导致对法律制度一以贯之的工具性信赖,也会坚持严刑峻法进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标。

但由于权责平衡原则和法律实行的人性化,也能够软化法律技术的严苛。[15]这种现实制度导向或许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生动例证。

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可以认为陈新民教授的《反腐镜鉴的新加坡法治主义:一个东方版本的法治国家》(以下简称陈书)一书,就是对新加坡的法治精神进行提炼的一种学术尝试和努力。只有李光耀先生真正看到了新加坡和英国两国国情的客观差别,才会主张法律的适时适所性质[⑨],从而反对盲目移植他国法律。

[30] 新加坡宪法的法律性或技术型特点在逻辑上也必然会影响其他法律制度的设计。这是新加坡政府争取民心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也是所有刚由学校训练出来者,所具有的通病。对于新加坡的司法体制,陈新民教授评述到:新加坡的整个司法体制也是以务实的功利主义为出发点,尽管司法基本精神有若干的偏差,导致其独立性令人怀疑,但纯粹就维持社会秩序的角色与功能性而言,新加坡的司法体制无疑是一种‘司法的主动者(legal activist),特别是司法审判实行‘谋后而动,法官等待对案件及相关法律关系已摸透后,才开庭审判,并且一以贯之的进行审理,且多半在一两天内完成诉讼程序,显示出新加坡司法所具有的活力和高质量的司法裁判质量。

但新加坡政府从来都拒绝建设一个福利社会,且并没有兴趣让人民财富积累太多。[44]在这六个因素中,第一个因素最重要。

严密的法网不仅针对庶民,而且还规范精英。即或有所体悟和反思,但如果这种体悟和反思仅仅局限在个人或团体的私利追求之中,也会极大地影响这种体悟和反思所能具有的力量和辐射范围。

宪法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当然居于龙头地位,所以,一国宪法的品质也必将决定着该国法治建设的质量。这必须归因于日本占领军的严惩不贷,不必藉文明行为来伪装,使当时的人们都不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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